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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彩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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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潮涌入云南:丽江地接订单排到春节后,大理民宿预订涨了10倍******

  澎湃新闻记者 计思敏

  “没想到一下子就火起来了。”王磊是云南一家旅行社的地接导游,其在云南从事旅游业已经10年整。丽江—大理—香格里拉—泸沽湖是他服务的主打路线。元旦假期后,他明显感受到云南旅游已开始逐步复苏。

  丽江:13日当天接待13.8万人次

  随着疫情防控措施调整及电视剧《去有风的地方》的热播,从元旦开始,云南旅游开始回暖。

  “特别是1月7日周六开始,旅游团的订单量开始不断增多。我们公司现在接团的订单量基本已排到春节假期后了。”王磊说道。

  这是王磊没有想到的。2022年12月底,看着还略显空荡的丽江古城,王磊一度认为云南旅游业的复苏还需要再等上几个月的缓冲期。

  “每年临近春节人都会多一些的,今年是突然火起来了。”王磊预判,这一波回暖至少可继续至寒假结束。

  云南旅游的回暖从各景区的游客量就可明显感受。

  据丽江热线报道,从1月9日开始,进入丽江古城的人数明显增多,1月13日进入丽江古城的人数为近期高峰,达92772人次。2022年同期人数为36106人次,约是2022年的2.6倍。经初步测算,1月13日,丽江共接待游客约13.8万人次。

  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胡江海介绍,从1月10日开始,丽江每日接待游客突破10万人次,并有逐日上升的趋势,丽江旅游开始回暖复苏。目前,春节假期(酒店预订量)比2019年基本持平。预判春节期间,丽江旅游接待情况将恢复到疫情前的旅游接待水平。

  人潮正不断涌入,据丽江日报,丽江机场自1月7日单日旅客保障破1万人次以来,单日旅客保障一路稳步增长,于1月13日突破1.3万人次后持续保持高位运行。1月7日至1月16日春运前10天,丽江机场日均保障旅客1.2万人次,1月14日保障旅客14011人次。

  热播剧《去有风的地方》带动云南旅游热

  机构统计数据显示,自元旦开始,2023年1月份的旅游热潮持续上升,春节假期将达到顶峰。

  途家民宿数据显示,截至1月17日,今年春节大理、三亚、西双版纳、丽江、北海、上海、重庆、厦门、北京、成都为十大热门民宿预订城市。其中大理、西双版纳、三亚、北海春节预订量同比去年均增长6倍以上,大理、西双版纳增幅达10倍以上。

  “确实是比之前好了。”民宿老板张超说道。他在云南的大理和丽江都经营着民宿。

  张超经营的民宿在当地属于中高端档次。大理的民宿主打洱海海景房,丽江则在玉龙雪山旁打造观景房。其经营的两处民宿规模均在20间房左右。

  据张超介绍,目前仅大理的海景房春节期间还有少量的空房。

  据“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微信公众号于1月17日发布的消息,随着电视剧《去有风的地方》的热播,带火了云南旅游热。“跟着许红豆吃大理鲜花饼”、“今年春节一起来云南旅游”、“总要去一趟有风的地方”等相关话题词席卷各大社交平台,剧集的热播让云南的风吹进了都市人的心头。

  飞猪发布消息称,《去有风的地方》开播一周,云南相关搜索量暴涨,大理增长近2倍,沙溪古镇增长10倍多,凤阳邑暴涨50倍。百度指数显示,“云南”“大理”百度指数峰值较一个月前增长近2倍,“沙溪古镇”增长近4倍。

  大理市客栈协会会长李海忠介绍,大理的各类民宿、客栈有7000家左右,其中中高端占10%。从现在到春节期间,大理的民宿房间总体预订率大约达到80%,其中中高端民宿订房率已经超过了90%,普通民宿预订率也达到了70%左右。

  西双版纳:酒店客流有300%-400%增长

  据“西双版纳发布”,1月7日春运首日,西双版纳机场航班量达到65班,同比增长550%,旅客吞吐量约1.5万人次,同比增长834%,已超过2019年疫情前水平。

  西双版纳属北回归线以南的热带湿润区,具有“热带雨林,避寒胜地,和谐家园,神秘风情”等自然与丰富民族文化资源,每年冬季更是游客选择“南下避寒”、度假康养的热门城市之一。

  在曼听御花园景区入口处,游客熙熙攘攘,就连售票处也排满了人。游客们都穿上具有民族特色的傣装,在景区各处取景拍照。最近一周,曼听御花园景区游客量持续上升,已经突破1万人次。

  《春城晚报》报道显示,游客的到来使得酒店住宿业迎来春天,目前告庄西双景景区内酒店客栈预订几乎都处于满房,城区各酒店同样也预订火爆。从2022年12月下旬开始,客流量就在逐步增长,截至目前,告庄西双景的酒店客流已有将近300%-400%的大幅增长。据介绍,游客多为省外游客,60-70%为北方人,也有部分四川及云南省内游客,大部分以家庭为单位出行,平均停留时间为三天左右。目前,客流还在不断增长,预计将持续到春节后。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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