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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彩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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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两会密集点题促消费 今年消费有望明显好转******

  本报记者 孟 珂

  见习记者 韩 昱

  近段时间,地方两会密集召开。多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促消费列为2023年重点工作。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在海外主要经济体经济下行风险加大的情况下,2023年我国经济稳健增长将更多依靠内需驱动,其中消费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各地密集部署促消费相关举措,2023年我国消费有望出现明显好转。

  多地拼经济

  重点“瞄准”促消费

  2022年12月份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等消费。

  近期多地将恢复和扩大消费列为2023年工作重点,并作出了具体的工作安排。

  例如,安徽芜湖市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重点做好八个方面工作,其中提及要“促进消费持续回暖。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多措并举提升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并提出要“通过推动供给创新培育消费新增长点,促进聚集性、接触性消费加快恢复。做活线上消费平台,建设新型消费网络节点,网络零售额实现700亿元,增长14%”。

  山东济南市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消费恢复扩大。积极对标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着力提高省会消费能级和吸引力”“保持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稳定增长”,并提出要“新引进知名首店、品牌店、旗舰店50家以上,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

  星图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宏观经济视角来看,当前随着海外主要经济体经济衰退风险加剧,我国出口亦有所承压,此时需要政策端快速释放内需空间,以强化经济增长动力,消费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消费作为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各地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将有助于更好统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扩大内需,使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出来,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与此同时,扩大消费还能帮助增加居民收入,提振市场信心,引导经济进入正反馈的良性循环,切实发挥出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提高居民收入

  恢复消费需求

  业内人士认为,2022年我国消费市场总体表现较为疲弱。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615亿元,同比下降5.9%;2022年1月份至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9190亿元,同比下降0.1%。

  在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看来,此前制约消费恢复的因素主要是线下消费场景受限、居民消费能力减弱以及居民消费意愿低迷。不过随着疫情防控措施持续优化,消费场景不断修复,线下接触性、聚集性消费将会逐渐恢复。同时,在稳增长政策支持下,经济将实现温和复苏,带动就业扩大和居民收入增加,从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

  刘向东表示,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就要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稳定和优化多样化的消费场景。比如,可以加快高速公路(含服务区)、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特别是旅游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支持居民社区、小区等停车场安装充电桩,发挥充电基础设施的网络效应,吸引更多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出台新一轮汽车、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引导居民加快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品的更新换代。

  事实上,不少地方政府已在相关方面部署了具体措施。比如,1月3日,河南省发布《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提出鼓励各地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将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3月底,对在省内新购汽车按购车价格的5%给予消费者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台,省、市级财政各补贴一半;鼓励各地对智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消费进行补贴或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将省财政对各地实际财政补贴支出按不超过30%给予奖补政策延续至2023年3月底。

  在付一夫看来,恢复消费需求,要从提高居民收入着手,从而达到提振信心的作用。需要继续切实推动就业市场稳定,以确保居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可以继续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缓解市场主体的经营压力,继而稳定就业岗位。

  “还可以考虑针对特定行业发放消费券,有利于在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增加消费意愿的同时,带动行业回暖。”付一夫进一步表示。(证券日报)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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